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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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 158 号
致: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上刊登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2026
年5月18日下午14:3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南山
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一路28号达实大厦43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
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
理人就会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10 名,持有贵公司
股份 379,246,66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841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
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676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34,726,29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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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
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
《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411,755,7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44 %;反
对 1,7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45 %;弃权 5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1 %。
同意 411,727,3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5 %;反
对 1,82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15 %;弃权 4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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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411,680,3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62 %;反
对 1,62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4 %;弃权 66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4 %。
同意 410,881,4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32 %;反
对 2,3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6 %;弃权 70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2 %。
案》
同意 411,809,3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74 %;反
对 1,738,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9 %;弃权 42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7 %。
同意 409,366,3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72 %;反
对 4,159,3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47 %;弃权 44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1 %。
同意 32,708,7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340 %;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20 %。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同意 32,610,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148 %;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66 %。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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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411,444,4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92 %;反
对 1,93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5 %;弃权 59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3 %。
同意 411,599,3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66 %;反
对 1,92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3 %;弃权 44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1 %。
本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持人签名,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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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6]第 158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韩 雯
饶依依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