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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8 18:15:5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3层
        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金信诺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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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
召开方式 (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
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
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生态园 10 栋 B 座 27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137,159,5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2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7,671,1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22%。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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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
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
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74,518,78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215%;反对 279,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99%;弃权 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88,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174%;反对 279,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61%;弃权 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65%。
  表决结果:同意 174,456,94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862%;反对 305,04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745%;弃权 6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26,1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730%;反对 305,04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13%;弃权 6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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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59,2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4187%;反对 388,74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4509%;弃权 5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159,2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187%;反对 388,74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09%;弃权 5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04%。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498,28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098%;反对 279,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99%;弃权 5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67,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717%;反对 279,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61%;弃权 5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22%。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430,74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712%;反对 344,94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973%;弃权 5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199,9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035%;反对 344,94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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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87%;弃权 5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78%。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477,38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979%;反对 323,8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852%;弃权 2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46,6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174%;反对 323,8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91%;弃权 2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35%。
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487,98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039%;反对 312,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786%;弃权 3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57,2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478%;反对 312,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91%;弃权 3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74,380,18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423%;反对 379,7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172%;弃权 7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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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149,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043%;反对 379,7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43%;弃权 7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13%。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3,关联股东黄昌华先生、赣州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已回避表决。议案 6、议案 7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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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    征                   王远
                                  唐巧妆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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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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