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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公司拟迎分类监管 高风险机构资金运用及业务范围受限 Ⅳ类及以下险企不得增设分支

来源:财联社

2023-02-02 21:58:00

(原标题:人身险公司拟迎分类监管 高风险机构资金运用及业务范围受限 Ⅳ类及以下险企不得增设分支)

财联社2月2日讯(记者 夏淑媛) 2月2日,财联社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就《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分类监管办法》)向各家人身险公司征求意见。

根据《分类监管办法》,监管将人身险公司分为5个类别,并由此确定公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和资金运用方式。具体来看,评级越高,人身险公司可经营的业务类别、区域和险资运用范围就更广泛;而评级越低,在扩展类业务、分支机构开设及保险资金运用业务方面将会受到诸多限制。

此外,《分类监管办法》还规定,人身险公司若未按照分类监管要求开展业务的,监管机构将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等监管措施。

业内人士表示,在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监管部门通过分类监管的方式,可以将精力更多集中于相对高风险的机构,增强监管效能。此前,保险业已经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等六大维度出发,对险企进行风险监测和非现场评估,并根据计算结果对险企综合风险水平进行等级评定,实施分类监管。

高风险人身险公司万能险等扩展类业务经营规模将受限

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人身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其中,基础类业务包括普通型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扩展类业务包括投资连结型保险和变额年金。

《分类监管办法》第八条对Ⅰ类-Ⅴ类公司的人身险公司经营范围作出明确:

Ⅰ类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可开展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在经营范围内,支持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Ⅱ类公司:根据公司具体风险状况和实际经营能力,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增长,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或 30%,两者取低;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在经营范围内,可以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Ⅲ类公司:严格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收入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收入。

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在经营范围内,审慎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Ⅳ类公司:严格压降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和业务占比,避免风险积聚。监管机构根据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情况,“一司一策”对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提出压降要求。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Ⅴ类公司。监管机构根据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情况,审慎决定暂停人身保险公司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Ⅰ-Ⅲ类人身险公司可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Ⅳ类及以下险企仅可部分开展

除了业务经营范围之外,《分类监管办法》还对人身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范围作出相关规定。

在资金运用方式上,Ⅰ类、Ⅱ类和Ⅲ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其中,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支持Ⅰ类公司试点开展创新投资业务;Ⅳ类公司和Ⅴ类公司仅可开展部分资金运用业务。

其中,对于Ⅳ类公司,监管机构将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和现场检查力度,根据风险情况,限制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支持其委托监管评级为A类和B类的保险资管机构开展投资。

对于Ⅴ类公司,监管机构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现场检查力度并采取贴身监管措施,根据风险情况,审慎决定限制或暂停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全部或部分非标投资业务,支持其委托监管评级为A类的保险资管机构开展投资。

此外,存量投资资产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新增不符合规定的资金运用业务,并在监管机构指导下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处置不符合投资范围的存量资产。

两类人身险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分支机构

对人身险公司的评级和分类监管还将影响其分支机构的开设及布局。《分类监管办法》第九条对Ⅰ类-Ⅴ类公司的人身险经营区域明确如下:

Ⅰ类公司:可按照全国人身保险市场准入规划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Ⅱ类公司:可按照全国人身保险市场准入规划在一定区域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Ⅲ类公司:可在注册地所在省级地区及经济毗邻省级地区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Ⅳ类公司和Ⅴ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业内人士介绍,此次《分类监管办法》是2022年5月下发的《人身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险企监测评估及计分评级的延续。

在《人身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监管分别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等六个维度,将法人机构的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划分为1—5级和S级。

评级结果为1—5级的,数值越大表明法人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法人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

据悉,《评估办法》在征求业内意见并修订完善后将形成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作为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的基础。

具体来看,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人身险公司对应的最近一次监管评级分别为1级、2级、3级、4级和5级或S级。据悉,分类结果每两年调整一次,监管机构原则上在监管评级确定后30日内完成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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