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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历史性突破!中国首部《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来源:华尔街见闻

2021-06-16 09:43:09

(原标题:历史性突破!中国首部《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中国首部《医疗保障法》或离我们已经不远。

15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公告,正式就《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

这也意味着,中国首部《医疗保障法》已经完成初稿起草,医疗保障正式步入法制化建设的实质进展阶段。

专家呼吁医保立法

《医疗保障法》的制定与出台为什么就这么重要?

对此,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盟中央副主席、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曾在其提交的一份议案中这样表示:

“医疗保障是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但我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目前的主要依据只有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制,无法规制超越劳动关系之外的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实践中日益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影响到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

此外,医疗保障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完整体系,不仅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这一主体性制度安排,也涵盖了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以及各类慈善公益性医疗保障项目,需要完整的法律来规制。社会保险法中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无法涵盖医疗保障体系。目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等均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因此)制定医疗保障法势在必行,应当尽快启动立法程序。”郑功成说。

15日,由国家医疗保障局主管、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主办的医疗保险专业媒体—《中国医疗保险》杂志同时发文指出:

“近年来,我国医保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但是,要实现全国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必须有一部纲领性的、全面的医疗保障法律,这部被寄予厚望的法律就是《医疗保障法》。

《医疗保障法》能够为实施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引领方向、保驾护航。尤其在党的十九大全面开启加快国家现代化进程新征程,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医疗保障作为中国特色民生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主干项目,势必要尽快进入法治化轨道。”

”而今,这部业界期盼已久的《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终于正式对外公布并征求意见。这是我国医保法制化建设的里程碑事件,也将推动我国医疗高质量发展进入新的阶段。”文章表示。

加强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管理

国家医保局15日的公告显示,《征求意见稿》共分8章70条,包括总则、筹资和待遇、基金管理、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多个部分。

从具体内容来看,对企业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的是,《征求意见稿》对医保领域的欺诈骗保行为做出了相关规范。

其中,第六十二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国家医保局从2018年9月起,开始会同各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专项活动,并在2019年和2020年分别追回医保资金115.56亿元和223.11亿元。据有关统计,在医保基金骗保案中,参保个人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是主要角色,而医疗医药机构更是近年来“骗保”的头号主角。

例如在2020年8月,吉林省医疗保障局曾曝光了12起欺诈骗保典型案例,其中有6家医疗机构被通报,5家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这些被通报的医疗机构分别被处以解除医保服务协议、暂停医保结算、追回医保基金等相关处罚。

另外,针对目前比较受业界关注的、企业在招采集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违规行为,《征求意见稿》亦做出相应规范。

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成本价格调查,实施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加强对以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方式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规定,医药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或中止相关医药企业或相关药品、医用耗材参与集中采购的资格并予以公告;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二)给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贿赂;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资格、不及时签订购销协议、不履行供货承诺、未按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供货;

(四)竞标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

1、《中国医疗保险》:专访:制定医疗保障法势在必行,应当尽快启动立法程序

2、《中国医疗保险》:重磅!《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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