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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强联: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15 00:00:0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二〇二一年四月
    
    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释 义
    
    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本发行保荐书、发行保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2
    
    荐书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公司、发行人、新强联指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指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对象发行
    发行对象、特定对象 指  不超过35名(含)特定对象
    股东大会           指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保荐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兴证券、本保荐机构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最近三年、报指 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
    告期各期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末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列出的部分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相关单项 数据直接计算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目录
    
    声明...............................................................................................................................1
    
    释 义.............................................................................................................................2
    
    目录...............................................................................................................................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4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4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4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5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6
    
    五、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9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10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11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11
    
    二、本次发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等的相关规定.........11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规定.............................................................11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规定.............................................................12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的规定.........................................................12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15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19附件一.........................................................................................................................2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姓名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曾在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2012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主要负责新强联
      胡杰畏   (30085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通产丽星(002243)、美达股份(000782)、
               蓉胜超微(002141)、恒通股份(603223)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君正集团(601216)
               重大资产收购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08年开始从
               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或负责易瑞生物(300942)、新强联(300850)、博
       郭哲    晖创新(300318)、滨化股份(601678)、老板电器(002508)、朗源股份(300175)、内
               蒙君正(601216)等首发项目以及天士力(600535)、民和股份(002234)、高鸿股
               份(000851)和恒通股份(603223)再融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
               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
    
    朱海洲: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裁,中国注册会计师,金融硕士。曾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2020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中健康桥IPO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2、其他项目组成员
    
    吴婉贞、秦伟、张健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uoyangXinqianglianSlewingBearingsCo.,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0077798968XM
     注册资本          10,600万元
     股票简称及代码    新强联,SZ.300850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20年7月13日
     成立时间          2005年8月3日
     法定代表人        肖争强
     住    所           洛新工业园区九州路
     邮政编码          471800
     电    话           0379-65190122
     传    真           0379-65190121
     公司网址          http://www.lyxqlbearing.com.cn
     电子邮箱          xql@lyxql.com.cn
                       大型回转支承的设计、制造;精密轴承的设计、制造;盾构机零部件
     经营范围          的设计、制造;中高频淬火,轴承滚子来料加工;锻件、铸件、法兰
                       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原辅材料、技
                       术、设备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的除外)。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
    
    1、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也不存在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5、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
    
    (二)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东兴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依法履行保荐职责。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情况。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要求,本保荐机构保荐业务建立了三道内部控制防线,具体为:(一)项目组和业务部门构成第一道防线;(二)质量控制部构成第二道防线;(三)内核管理部、合规法律部等相关部门构成第三道防线。
    
    本保荐机构内部项目审核流程主要包括立项审议流程、质量控制审核流程、内核流程和后续管理流程。
    
    (一)立项审核流程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下设保荐承销与并购重组业务立项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委员会”)作为保荐承销与并购重组业务的立项审议机构,对投资银行项目是否予以立项做出决议。具体流程如下:
    
    1、业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项目组经过初步尽职调查,认为项目符合保荐机构立项标准,提交利益冲突自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立项申请报告和其他有助于了解项目质量和风险的材料(如有)。
    
    业务部门专职合规人员对利益冲突情形进行审查,对审查结果发表明确意见。项目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全套立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2、质量控制部、合规法律部审核
    
    质量控制部对项目是否符合立项标准和条件进行核查和判断,发表明确的审核意见。
    
    合规法律部对利益冲突情况进行审查,发表明确意见。
    
    3、立项审议和表决
    
    立项委员会秘书机构设在质量控制部,负责安排立项审议,在坚持回避原则的基础上,从立项委员会成员名单中选取立项委员,向立项委员发送立项材料。
    
    立项审议和表决满足以下条件:(一)参加立项审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二)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与表决委员总人数的1/2。
    
    立项委员在收到立项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核,立项委员会以现场、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以非公开、记名、独立投票形式对项目能否立项做出决议。同意票数达到参与表决委员2/3(含)以上的,表决通过。
    
    (二)质量控制审核流程
    
    项目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准备充分、申报文件制作完备,项目组和业务部门内部审核后,向质量控制部申请质量控制审核。
    
    质量控制部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或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风险的,指派专人进行现场核查,包括:查看发行人主要办公场所、生产车间、仓库,实地考察发行人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运行状况、采购、销售、环保等生产经营活动;查阅工作底稿和申请文件(初稿);与发行人管理人员、项目组等。
    
    质量控制审核人员对项目是否符合内核标准、申报文件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和主要风险等进行核查和判断,出具质控初审报告和现场核查报告(如有);审阅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依据是否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
    
    项目组根据质量控制部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核查并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及时认真回复质控初审报告有关问题。
    
    出具验收意见后,质量控制审核人员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
    
    (三)内核流程
    
    本保荐机构设置内核管理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同时设置了一名内核负责人,全面负责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核流程如下:
    
    1、内核管理部初审
    
    发送内核会议通知之前,内核管理部完成对项目材料和文件的审核,出具内核复核意见。
    
    2、问核程序
    
    质量控制部出具质量控制报告后,项目组提交问核会议申请,内核管理部审核通过后组织召开问核会议。
    
    根据项目类型的不同,问核会议由内核管理部人员主持,根据《问核表》逐项向保荐代表人、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问询该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和质量控制阶段发现的主要风险和问题,保荐代表人和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逐项予以答复。
    
    3、内核会议审议
    
    内核管理部在执行完初审和问核程序后,将内核材料提交内核委员会审议。
    
    内核会议以现场、通讯等会议方式召开。内核委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内核会议,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内核会议表决采取不公开、记名、独立投票形式,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内核委员不得弃权。内核会议召开和表决时,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7人,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至少有一名合规法律部人员参与投票表决。对审议事项的投票,同意票数达到参会内核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表决通过;同意票数未达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表决不通过。
    
    内核管理部督促项目组落实内核意见后,方可履行签字审批程序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文件。
    
    (四)后续管理流程
    
    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上市委会议意见回复报告、举报信核查报告、会后事项专业意见、补充披露等材料和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均履行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之质量控制程序、内核管理部书面审核之内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外披露持续督导报告等,均应当履行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之质量控制程序、履行内核管理部书面审核之内核程序。
    
    五、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在新强联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上市公司(服务对象)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新强联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新强联在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保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东兴证券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新强联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及实质条件;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东兴证券同意保荐新强联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二、本次发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等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新强联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本次发行属于向不超过35名(含)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进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即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亦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股票由不超过35名(含)特定投资者认购,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底价将做相应调整。
    
    综上,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底价将做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综上,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律师已逐条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程序和实体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条件,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业务与经营风险
    
    1、政策风险
    
    公司风电类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高,风电主轴轴承、偏航轴承、变桨轴承作为风力发电机的重要零部件,其需求量与风电整机制造业景气度以及风电行业的发展有着密切关系。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对清洁能源需求日益增加,我国对风电行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促进了国内风电行业的发展,但在整体快速增长的趋势下也存在一定的波动。如2019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国家下调了陆上风电的补贴金额,同时明确了陆上风电补贴退出情况,即2018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
    
    该政策使得2020年全国风电新增装机容量大幅增长,但是随着补贴的退出,未来风电行业增速预计恢复稳定增长,但短期内也可能导致风电新增装机容量下降。风电行业增速因为政策原因而出现一定的波动,从而使得公司存在业绩增速下滑和业绩下降的风险。
    
    2、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27,820.87万元、31,448.90万元和40,075.66万元,占各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4.37%、31.08%和12.05%。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64、1.96和5.13。应收账款较大是风电装备制造企业的特点之一,主要系下游风电整机行业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周转率偏低导致,公司的应收账款情况符合行业特征。但是,公司仍然存在应收账款较大引致的坏账损失风险和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风险。如果个别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不能及时收回应收款项,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3、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39%、75.41%和83.61%,受下游行业集中度较高影响,公司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虽然公司与主要客户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且其为公司带来持续的订单,但一旦个别客户经营出现问题,或者公司对其服务出现问题,影响到双方的合作,则会给公司经营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4、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连铸圆坯、钢锭和锻件,占生产成本的比重较高,锻件的价格也受其上游连铸圆坯和钢锭价格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连铸圆坯和钢锭的平均价格分别为0.427万元/吨、0.434万元/吨和0.446万元/吨,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升,而公司产品售价的调整不及时,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公司的回转支承产品价格受产品型号、原材料价格和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由于政策等因素影响,风电上网电价将呈下降趋势,产业链上各环节都会将价格压力向上游传导,公司的风电类回转支承产品价格也可能存在下降风险。
    
    公司是中铁装备盾构机配套轴承的核心供应商,盾构类产品毛利率较高,如果未来盾构机轴承及关键零部件市场竞争加剧,有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下降。
    
    风电整机及盾构机配套轴承等零部件为重要装备的组成部分,产品技术含量相对较高,产品价格相对具有刚性,同时,公司将不断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工艺水平缓解产品价格下降的压力,但如果公司产品创新不能持续,将面临产品价格下降对经营业绩产生的不利影响。
    
    6、业绩大幅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45,712.82 万元、64,309.70 万元和206,440.10元,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特别是2020年以来,受行业快速发展、政策支持、客户认可度高、新增产能释放等影响,风电轴承销售大幅增加,发行人2020年营业收入大幅增加。若未来相关行业政策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业绩可能会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况,未来可能存在业绩增速下滑和盈利能力下降等风险。
    
    7、管理风险
    
    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将大幅增加。业务及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对公司的管理水平、决策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根据上述变化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在人力资源、生产经营、财务核算、资本运作、市场开拓等方面实施有效的管理,将给公司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8、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子公司圣久锻件生产过程中使用天然气作为主要燃料,生产过程中采用部分高温生产工艺,如果公司因设备及工艺不完善、操作不当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意外安全事故,将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从而导致公司出现业绩波动甚至下滑。
    
    9、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风险
    
    目前公司持有其所在地相关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企业所得税按15%计缴。未来,如果上述税收优惠到期而公司未能及时通过新一次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则将可能无法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从而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公司本次“3.0MW及以上大功率风力发电主机配套轴承生产线建设项目”效益预测是基于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对所得税进行了测算,如果公司未来无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将会对募投项目效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相关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公司充分论证,但该论证是基于当前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环境、技术水平、客户需求等因素做出的,在项目实际运营过程中,市场本身具有其他不确定性因素,仍有可能使该项目在实施后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如果未来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延期实施、产业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竞争加剧等情况,将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果产生不确定影响。此外,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发行人将会新增大量固定资产,如若未来产能消化不足,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将会对发行人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固定资产折旧增加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将大幅增加,公司每年将新增大额固定资产折旧费。鉴于募投项目实施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如果募投项目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实现预期经济效益,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也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如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经营失败,未能给公司带来收益,则公司存在因折旧摊销费用大量增加而导致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三)因发行新股导致其他股东每股收益减少、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以及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募集资金将充实公司资本实力,降低公司财务风险。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项目经济效益不能立即体现,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相对本次发行前有所下降。
    
    公司存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同时,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原股东分红减少,表决权被稀释的风险。
    
    (四)审批风险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能否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及取得上述批准的时间等均存在不确定性,该等不确定性将导致本次发行面临不能最终实施完成的风险。
    
    (五)发行风险
    
    本次发行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受证券市场波动、公司股票价格走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本次发行存在发行风险和不能足额募集资金的风险。
    
    (六)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受公司盈利水平、发展前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此外,本次发行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风险。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公司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公司行为,及时、准确、全面、公正地披露重要信息,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发展成为国内知名大型回转支承供应商,特别是在风电轴承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行业认可度。公司凭借多年的研发积累和技术优势,掌握了行业领先的生产工艺,公司生产的风电主轴轴承和大功率偏航变桨轴承性能优良,获得了下游整机客户的认可。目前,公司已经与明阳智能、远景能源、东方电气、三一重能等国内头部风电整机厂商建立合作关系。在此优势基础上,公司将进一步积极拓展风电轴承业务,提升风电轴承研发生产能力,逐步打造成具有技术创新优势、客户资源优势、产品竞争优势的风电轴承行业一流企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是公司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助于公司巩固主营业务,把握发展契机延伸,进一步巩固战略布局,提升盈利能力,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回报。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朱海洲
    
    保荐代表人:
    
    胡杰畏 郭 哲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杨 志
    
    内核负责人:
    
    马 乐
    
    保荐业务负责人:
    
    张 军
    
    保荐机构总经理:
    
    张 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魏庆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一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胡杰畏、郭哲作为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保荐代表人:
    
    胡杰畏 郭 哲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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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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