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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际: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保荐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6-02 00:00:00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林投行[2020]24号
    
    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接受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一、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情况
    
           成员           姓名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曾负责或参与冰川网络(300533)、爱康科技(002610)、美盛
                                   文化(002699)等IPO项目,华伍股份(300095)非公开发
        保荐代表人       张敏涛    行项目,智慧松德(300173)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已申
                                   报在审企业为2家,是上海米哈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IPO项目(主板),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创业板)。
                                   曾负责或参与了理邦仪器(300206)、方直科技(300235)、
                                   禾盛新材(002290)、美盛文化(002699)、兆日科技
                                   (300333)、今天国际(300532)、冰川网络(300533)、
                                   麦格米特(002851)、易天股份(300812)等IPO项目,
                         朱文瑾    智慧松德(300173)、麦格米特(002851)重大资产重
                                   组项目,合兴包装(002228)、国中水务(600187)、美盛
                                   文化(002699)、麦格米特(002851)等项目的再融资
                                   工作。已申报在审企业为1家,是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创业板)。
        项目协办人        杨新     参与了华伍股份(300095)非公开、麦格米特(002851)
                                   IPO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   谢胜军、柯润霖、张婧、王柳期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今天国际
    
    股票代码:300532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宝安广场A座10楼F、G、H
    
    成立日期:2010年09月14日
    
    股本总额:275,034,744股
    
    法定代表人:邵健伟
    
    电话:0755-82684590
    
    传真:0755-25161166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物流技术、电子商务技术开发;自动化物流系统及设备的设计、销售、安装、调试、项目管理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物流供应链规划与设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电脑软件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上述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机电设备安装(不含特种设备、电力设施及其他限制项目,仅限上门安装)。许可经营项目:自动化物流系统及设备的制造。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系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履行了严格的内部审核程序:
    
    1、2019年7月29日,本保荐机构召开立项委员会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核,同意立项。
    
    2、2019年8月26日至8月30日,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门和内部核查部门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及工作底稿进行了现场审核,并形成了审核报告。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就审核意见进行了逐项回复和整改。
    
    3、2019年9月11日,本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部负责人对该项目的拟签字保荐代表人进行了问核,并形成了问核意见。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就问核意见进行了逐项回复。
    
    4、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于2019年9月17日召开内核会议,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对内核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内部核查部门对内核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如下意见: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申请文件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推荐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暂行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尽职调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一)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于2019年8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19年9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19年9月6日,发行人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发行人于2019年9月23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发行人于2019年12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关于《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第十二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2、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内控管理制度、发行人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鉴证报告》与《审计报告》等文件,并对发行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根据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9,320.48万元、1,821.98万元和4,751.48万元,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5,297.98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本金为人民币 2.80 亿元,经合理测算,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关于《暂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
    
    (1)保荐机构核查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639号”、“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046号”审计报告。2018年、2019年,今天国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821.98万元、4,751.4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 1,272.23 万元、3,869.42万元。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符合“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2)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内控管理制度、发行人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鉴证报告》与《审计报告》等文件,并对发行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升公司规范治理水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发行人符合“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3、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发行人近三年利润分配文件。《公司章程》规定“如满足本条现金分红条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发行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现金分红金额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
         分红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含税)              的净利润            润的比率
     2019年度                      4,389.30             4,751.48              92.38%
     2018年度                      1,650.21             1,821.98              90.57%
     2017年度                      4,620.89             9,320.48              49.58%
    
    
    注:2019年半年度现金分红2,750.35万元已实施完毕,2019年年度分红1,639.05万元的议
    
    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待实施。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发行人符合“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4、经查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5 经查阅发行人审计报告及《公司章程》,了解发行人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查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企业情况,并由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说明。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发行人符合“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不存在《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之情形
    
    1、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资料和编制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合理查证,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行业情况进行独立判断。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不存在《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
    
    2、保荐机构核查了上市公司承诺情况及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最近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所作的相关承诺均已履行或正在履行,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3、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出具的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政府部门对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所出具的证明、查阅政府部门网站、公开网络搜索、查阅证监会和交易所网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4、保荐机构查阅了政府监管部门网站、公开网络搜索、查阅证监会、交易所网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之情形。
    
    5、保荐机构查阅了政府监管部门网站、公开网络搜索、查阅证监会和交易所网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之情形。
    
    6、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出具的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政府主管部门对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出具的证明、查阅政府监管部门网站、公开网络搜索、查阅证监会和交易所网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之情形。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1、发行人本次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今天国际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IGV小车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施华润万家凤岗配送中心工业设备集成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经查阅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今天国际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IGV小车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施华润万家凤岗配送中心工业设备集成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3、本次发行前,公司资产、业务、机构、人员、财务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和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今天国际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IGV小车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施华润万家凤岗配送中心工业设备集成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本次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暂行办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殊规定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利率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3、可转换公司债券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已出具《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并将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因此不适用“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6、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7、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8、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的赎回条款如下:“公司拟行使赎回权时,需将行使赎回权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但公司章程或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除外。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将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将载明赎回的条件、程序、价格、付款方法、起止时间等内容。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9、可以约定回售条款;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本次发行回售条款如下: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0、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本次发行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如下: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发行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发行人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发行人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1、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本次发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如下: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预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文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暂行办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殊规定。
    
    (四)关于财务性投资的核查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对外投资、委托理财的相关文件,并与《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中关于财务性投资的定义进行了比对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五)关于发行人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核查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及《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履行上述利润分配政策,发行人2017-2019 年度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现金分红金额      分红年度/半年度合并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
         分红年度                           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含税)           司股东的净利润         润的比率
     2019年度                      4,389.30             4,751.48              92.38%
     2018年度                      1,650.21             1,821.98              90.57%
     2017年度                      4,620.89             9,320.48              49.58%
    
    
    注:2019年半年度现金分红2,750.35万元已实施完毕,2019年年度分红1,639.05万元的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待实施。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发行人 2019-2021年股东回报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银行信贷及其他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制定本规划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三、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的具体分红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情况下,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2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当年经审计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时,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的20%处理。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盈利、现金流、资金需求等情况就利润分配方案提出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未来三年,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现金分红政策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监管规定。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通过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面临如下主要风险:
    
    1、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大客户的风险
    
    报告期内,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口径计算,公司来源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1.90%、89.41%及68.55%,其中来源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收入占比分别为39.57%、55.62%及35.07%。大客户和大合同贡献了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要影响。公司收入来源于大客户主要原因为:规模较大的企业更加重视提升自身的智能制造和智慧物流水平,更加重视生产和物流流程的优化为企业带来的价值,且规模大的企业在智能制造及智慧物流的升级上投资金额大,能为发行人带来更好的回报率,因此发行人将资源主要用于满足优质行业和重大客户的需求,以获取更好的回报率。
    
    如未来公司不能持续获取新的大客户和大合同,或大合同未能按预计时间完成初验确认收入,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导致公司的经营业绩下滑,甚至出现亏损的情形。
    
    2、行业集中的风险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营业收入80%以上来源于烟草行业,报告期内公司来源于烟草行业的收入占比分别为45.57%、56.66%及35.73%,来源于新能源行业的占比分别为39.89%、41.37%及37.07%,两个行业合计为85.46%、98.03%及72.80%。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拓展终端客户类型,并取得较好的成绩,但短期内公司主要收入仍来源于烟草行业及新能源行业客户,公司收入的行业集中度高。如果未来国内烟草行业和新能源行业对智慧物流和智能制造系统投资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公司未能有效拓展其他应用领域的市场份额应对该种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1)报告期经营业绩波动的情况及其风险
    
    报告期公司经营业绩总体发展趋势较好,但各期波动幅度较大,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56,961.77万元、41,614.73万元和71,240.90万元。净利润分别为9,283.55万元、1,737.06万元和4,751.48万元。
    
    报告期公司经营业绩波动幅度较大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单个会计期间确认收入的项目数量较少,部分项目金额较高、实施周期较长,大项目的收入确认对当期营业收入影响较大;且受外部因素的影响,项目的收入确认时点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可能出现一个会计期间内的由于可确认收入项目数量较少、金额较小而产生亏损,不同会计期间之间受当期确认收入项目金额大小和数量的影响,导致经营业绩波动较大。
    
    若公司未来新业务拓展能力下降导致年度新签的订单总金额下降或者当年实施订单的执行进度不如预期,进而使得公司当年收入确认金额减少,将可能导致公司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甚至发生亏损情形。
    
    (2)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业绩波动的风险
    
    2020年1季度受疫情的影响,公司主要项目无法开展现场施工工作,项目进度受到较大影响,当期完成初验的项目较少。根据《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1季度公司亏损1,743.45万元。若中国及全球疫情未能有效控制将对后续期间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主要项目均已恢复实施,公司将逐步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业绩的短期影响。从长期来看,疫情将提高部分企业建设自动化物流系统的积极性,公司将积极争取行业发展机遇。
    
    4、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6.77%、34.54%和28.96%,公司综合毛利率呈下降态势。公司毛利率水平主要受原材料价格、员工薪酬水平、客户预算、项目投标竞争态势等影响,随着智慧物流和智能制造系统行业竞争加剧,以及公司不断向其他下游应用行业拓展,不同行业、不同客户的项目毛利率水平相差较大,加上公司单个项目金额一般较大,所以公司综合毛利率可能随着当年确认收入的大项目毛利率的波动而产生波动。若公司在烟草行业、新能源行业的智慧物流和智能制造系统业务竞争加剧,或公司其他毛利率较低行业的收入占比增加,将可能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下降。
    
    5、应收账款风险
    
    报告期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分别是 48,654.87 万元、48,523.32 万元和51,320.80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37.40%、32.11%和29.75%。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主要与公司项目分阶段收款模式相关,具体情况如下:根据公司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协议,在确认合同收入时,通常公司已收取合同金额40%-80%的款项,尚有20%-60%左右尚未收到的款项形成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中合同金额5%-10%左右的款项为质保金,需要于项目质保期(质保期通常1-2年)结束后收到。
    
    虽然公司的主要客户均来自知名大中型企业,存在坏账的可能性较小,但若公司部分客户出现经营情况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将影响公司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另外,由于受到客户终验进度、客户审计、预算等其他因素影响,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时间可能出现不如预期的情况,进而影响公司当年的会计利润。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将用于“IGV小车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今天国际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等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近年来随着通信技术进步及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IGV小车行业和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较快,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面临良好的市场前景。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范围、提升技术研发能力,进而增强公司未来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尽管本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市场前景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并制定了完善可行的实施计划,能在较大程度上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但若未来市场环境、技术发展、相关政策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市场前景不明、技术保障不足等情况,使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按计划顺利实施,因此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存在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作为一家专业的智慧物流和智能制造系统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目前公司在自动化生产线及物流系统的规划设计、系统集成、软件开发、设备定制、电控系统开发、现场安装调试、客户培训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均具有较强的实力。公司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已完成或正在实施一系列规模大、复杂程度高、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自动化物流系统项目。
    
    公司产品已应用于烟草、新能源、冷链、石化、日化、医药、高铁、机场、航空军工、电力、家具、综超、电子以及食品饮料等众多行业,发展潜力和市场规模较大,应用前景广阔。伴随着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未来公司将充分抓住智慧物流及智能制造领域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机遇,立足自身优势,不断完善产业链布局,进一步推动公司核心业务发展,预计未来公司盈利能力将保持快速发展趋势。
    
    (八)保荐机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同意担任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并推荐其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七、保荐机构关于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本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聘请了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此之外,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需要,发行人还聘请了深圳市寰宇信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了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并出具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与上述第三方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并已以自有资金支付款项共计16.5万元。经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三)发行人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说明
    
    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中聘请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此之外,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需要,公司还聘请了深圳市寰宇信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了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并出具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与上述第三方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并已以自有资金支付款项共计16.5万元。
    
    (四)核查意见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保荐机构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并上市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聘请了深圳市寰宇信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了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杨新
        项目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张敏涛
        保荐代表人签名    朱文瑾
                                                           年    月    日
                          张晓宣
        内核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朱文瑾
                                                           年    月    日
          总经理签名      朱文瑾
                                                           年    月    日
                          林  立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签名
                                                           年    月    日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授权张敏涛和朱文瑾担任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张敏涛已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为2家,为上海米哈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 项目(主板)、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创业板);朱文瑾已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为1家,为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创业板)。
    
    张敏涛最近3年内未担任过签字保荐代表人;朱文瑾最近3年内担任过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张敏涛和朱文瑾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违规记录。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敏涛 朱文瑾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
    
    林 立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
    
    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在审企业家数等情况的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签字保荐代表人张敏涛、朱文瑾申报在审企业家数等情况如下:
    
    张敏涛已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为2家,为上海米哈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 项目(主板)、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创业板);朱文瑾已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为1家,为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创业板)。
    
    张敏涛最近3年内未担任过签字保荐代表人;朱文瑾最近3年内担任过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张敏涛和朱文瑾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违规记录。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在审企业家数等情况的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敏涛 朱文瑾
    
    法定代表人:
    
    林 立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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